公告_本院_安徽省_债权
栏目:本院新闻 发布时间:2025-09-13

  本院根据蔡瑞福的申请于2025年9月5日裁定受理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5年9月10日,本院指定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担任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现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宣城市云峰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积极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本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相关义务人如怠于履行义务,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导致无法清算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安徽盘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8月26日裁定受理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2025年9月10日,本院指定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行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